判決書指出,金溥聰主張馮光遠自民國104年3月起,在臉書以「法院認證的男妓」、「混蛋、爛咖、特殊性關係」等語謾罵他,因此提告求償10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。
馮光遠則說,自己使用「特殊性關係」、「男妓」等字詞,僅在評論金溥聰憑藉與前總統馬英九的關係,以權謀私、以私害公,影響政府預定政策;因此,他所言乃爲監督政府,未逾越合理評論範疇。
北院法官認爲,馮光遠以「男妓」來指稱金溥聰,影射金用身體來賺取想要的利益,如同娼妓,已逾言論自由對公共事務評論的範疇;特殊性關係說詞,也足以貶低金溥聰的品德、聲望。
北院指出,金溥聰請求的100萬元精神撫慰金過高,應以15萬元爲適當;登報道歉部分,考量馬英九卸任距今已近10月,爲避免道歉啓事登載於公衆媒體,讓對這些言論不知情的民衆、或已淡忘事情的大衆,反而重新知道兩造糾紛,無助金溥聰名譽的回覆,因此判馮光遠不須登報道歉。1060306